1259年1月20日,英格兰的土地上发生了一件在当时看来匪夷所思的事情:一群贵族与教士齐聚一堂,以”议会”的名义审议国事。这便是英格兰议会首次举行会议的历史性时刻。要知道,在十三世纪中叶的欧洲,国王的意志几乎等同于法律,谁敢对王权说”不”?但英格兰偏偏走出了这条与众不同的路。
议会诞生的背景,要从亨利三世的统治说起。亨利三世1216年登基时年仅九岁,初期由摄政大臣辅政,倒也平稳。但亲政之后,他表现出了对法国文化与教皇的过度亲近——重用法国亲戚、向教皇大量捐款、试图为儿子争夺西西里王位——这些举动耗费巨资,却与英格兰本土利益几乎毫无关系。更令贵族恼火的是,亨利三世拒绝遵守1215年《大宪章》中对王权的限制条款,不断绕过大宪章的约束征税和处分土地。
积怨在1258年爆发。那年六月,亨利三世被迫在牛津召开了一次被后人称为”狂暴议会”的会议。以西蒙·德·蒙德福特为首的贵族们武力闯宫,迫使国王接受了一份划时代的文件——《牛津条例》。条例的核心内容堪称革命性:国王的权力被置于一个十五人委员会的监督之下,该委员会由二十四人选出(其中十二人由国王提名,十二人由改革派提名);首席大臣——即司法官和大法官——须由十五人委员会任命并对其负责;议会每年定期召开三次,审议国事。这是英格兰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规则系统性地限制王权,其激进程度甚至在之后的几百年里都鲜有超越——直到1640年代查理一世被处决前夕。
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:确认《牛津条例》的文书被分发到英格兰各郡的行政长官手中,文书同时使用拉丁文、法文和中古英文三种语言书写。自诺曼征服以来两百年间,英格兰的政府文件几乎只用拉丁文和法文,此番加入英文,象征着英格兰治理体系的本土化转向——统治不再只是诺曼贵族的私事,开始成为全体英格兰人的公共事务。
1259年1月20日的首次议会会议,正是在《牛津条例》的制度框架下召开的。条例规定议会每年召开三次,这次会议属于条例生效后的例行会议之一,但作为首次实践,它的意义在于将纸面上的条文变成了现实中的政治操作。贵族们齐聚一堂,就税收、司法、地方行政等议题展开讨论与表决——国王不再是唯一的决策者,国家大事须经过议会审议才能推行。
然而,《牛津条例》的寿命并不长久。亨利三世不甘受制,在1261年借助教皇的支持废除了条例,引发了第二次贵族战争(1263-1267年)。1264年5月,西蒙·德·蒙德福特在路易斯战役中击败王党军队,生擒爱德华王子,成为英格兰的实际统治者。掌权之后,蒙德福特做了一个更具深远影响的决定:1265年,他召集了一次议会,与会者不仅有贵族和高级教士,还首次纳入了各郡骑士代表和城镇市民代表。这是中世纪欧洲第一次由平民代表参加的议会,被视为现代议会制的起源。
蒙德福特本人出身法国贵族家庭,第六代莱切斯特伯爵,按血缘论与英格兰本土并无多少渊源。但恰恰是他,成为了英格兰议会民主的奠基人。他的改革动机既有对王权滥用的愤怒,也有对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——联合骑士和市民,可以壮大对抗国王的力量基础。不过,无论动机如何复杂,他开创的代议制度模式在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。
蒙德福特的统治仅持续一年多。1265年8月4日,在伊夫舍姆战役中,王党军队击溃了蒙德福特的部队,蒙德福特本人阵亡。爱德华王子即后来的爱德华一世登基后,虽然正式废除了《牛津条例》,却并未完全否定议会制度本身。他意识到议会作为征税合法化的工具具有实用价值——国王要打仗就得要钱,而通过议会批准征税比强行摊派更有效。于是,议会制度在王权与贵族的博弈中逐渐稳固下来,从一种对抗王权的武器,演变为国王与臣民协商治理的制度平台。
从更长的历史脉络看,1259年的首次议会会议只是起点。1688年”光荣革命”后,议会于1689年通过《权利法案》、1701年通过《王位继承法》,彻底确立了议会在立法、财政、监督行政等方面的最高权力。议会从一个每年开三次的贵族协商机制,成长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制度。而这一切的开端,都指向十三世纪中叶那场贵族闯宫、国王被迫签约的牛津之变,以及随之而来的首次议会会议。
《牛津条例》虽然被废除了,但它留下的理念——国家大事须经议会讨论、国王与臣民应合作治理——已深植英格兰人的政治意识中。法律学者安·莱恩曾评价,这些条款”带有许多中世纪时期朝宪政变革方向初试的痕迹,虽然不够成熟,却指明了方向”。1259年1月20日的那场会议,便是这方向上的第一步。